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浙江省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JI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浙江省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代表行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抱团出海,联盟拓市;加强行业自律,担当社会责任,致力于促进浙江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联合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本会接受浙江省商务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6号广利大厦1101室。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代表并表达浙江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行业的共同意愿,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合理建议和诉求,代表本行业对外进行交涉,维护会员企业及劳务人员合法利益。 (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业务和会员关系,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和年审工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处理会员的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三)为会员企业开展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提供行业研究资料,协助与指导企业解决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工程展览、会议,考察境外市场促成联盟拓市,帮助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合作。 (四)代表本行业出席有关会议,与相关行业组织建立联系,促进行业和国际间合作。 (五)办理政府授权、委托的会员共同要求及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员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企业会员应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或拥有对外工程类投资业绩;或从事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业务关联的上下游企业。 (四)团体会员为浙江省境内的各市县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协会、金融系统(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授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理事会审核入会资格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本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优先获得本会帮助。争取财政扶持; (六)优先获得政策支持、信息和率先合作机会; (七)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要求;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业务协调; (五)向本会反映业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缴纳会费。其他权利、义务均与会员相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及本行业规范的行为; (二)有恶意竞争行为,并经本商会警告一次不予纠正行为的; (三)在海外市场发生严重违反当地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并经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予以警告或处罚的; (四)恶意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予缴纳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研究决定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理事会或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七)决定本团体的终止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举产生,团体会员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会员一票制,决议须经应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则上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定期会员代表大会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各会员;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各会员。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推荐,或各地市商务机构推荐,也可自荐,或10个会员共同推荐产生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向和重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决定常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与罢免; (六)决定名誉职务及顾问的人选; (七)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核行业规范、协议、规定及有关行业发展重要意见; (九)决定本团体人事、财务、资产、服务管理原则; (十一)决定新会员入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出席理事会议的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形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为理事会议事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八)、(十)项职责,还负责: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 (二)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做出涉及行业自律的具体制度安排; (三)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思路和建议,研究决定开展涉及行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并批准工作方案; (四)批准常设办事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决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有开拓、创新意识,热心本行业的服务工作,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和本行业的利益;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较深资历和良好声誉; (四)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所在单位的人选必须是在职人员,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7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人选由商会理事会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 第二十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商务厅、民政厅同意,方可任职。任期中,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再符合第二十五条的所规定的条件,理事会有权罢免其职 务,并报会员大会追认。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人代表。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浙江省商务厅、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负责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执行会长和秘书长; (四)提名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执行日常工作: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常设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常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决定本团体日常业务开支计划; (五)其他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 (一)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常设机构的工作,受理会员投诉。 (二)监事会成员由本会员单位担任,有商会理事会推荐,或10个会员共同推荐产生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负责人或在上述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权威的独立第三方人员担任。 (三)监事不得由担任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人员兼任,监事单位也不得是理事、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的单位。 (四)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五)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形式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六)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按照专业、市场等类别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开展活动,人事、财务工作接受本会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个人及社会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会费的收取标准,视商会发展及会员的实际情况而定。)会费用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事业的发展。本团体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个人及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商务厅或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劳动法,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终止等情况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商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浙江省商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商务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章程修正案,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商会二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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